關於簡易訴訟第三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簡易訴訟第三審裁判,由最高法院行之
(B)簡易訴訟第三審裁判,由高等法院行之
(C)對於第二審裁判提起上訴,無須經由第二審法院同意
(D)非律師強制代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50), B(605), C(58), D(64), E(0) #216588

詳解 (共 8 筆)

#1028864
樓上 這個圖示應該明瞭了吧!?%2525222014-12-16.png%252522.png
117
2
#436452
第436條之2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19
0
#304730
第 436-3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
(共 1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1
#4118448
(A)簡易訴訟第三審裁判,由最高法院行之(O)
(B)簡易訴訟第三審裁判,由高等法院行之(X)
(C)對於第二審裁判提起上訴,無須經由第二審法院同意(X;原則上須經由第二審法院同意。例外:上訴利益逾 150 萬元且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得不經第二審法院同意,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D)律師強制代理(X;律師強制代理)

民事訴訟法 第 436-3 條 (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之限制)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前項裁定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

民事訴訟法 第 436-2 條 (上訴利益逾法定數額之第二審判決的上訴及抗告)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第3編 上訴審程序。第2章 第三審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 466-1 條 (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8
1
#1339121
我覺得(C)選項也對耶
如4F說的,題目沒說清楚,也有可能是逾466條之數額的情況 那就適用第436條之2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2
0
#693824
但是題目又沒說清楚...說是逾466條之數額
0
0
#430699

a選項 ~~我看不出來
0
2
#1441755
因為436-3條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