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民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事由?
(A)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
(B)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死亡
(C)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
(D)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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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1177), C(80), D(80), E(0) #216590

詳解 (共 5 筆)

#1404495

民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事由:

一.當事人死亡

二.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

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四.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

五.本於一定資格 以自己名義 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 喪失資格或死亡者

六.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

七.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

八.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摘自奇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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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546

訴訟程序之當然停止事由



當事人死亡者。168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169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170

信託任務終了。171

喪失一定資格或死亡者。172

破產宣告。174

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180

第168、169、170、171、172,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173)


https://blog.xuite.net/sammurijentin/blog?st=c&w=380297&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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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3730

得由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當然停止事由: ...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民訴§170):訴訟能力、法定代理權之欠缺。 信託任務終了(民訴§171):當事人適格之喪失。 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民訴§172第1項):當事人適格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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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44
(A)180
(C)172
(D)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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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118
16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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