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事由?
(A)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
(B)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死亡
(C)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
(D)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0), B(1708), C(123), D(160), E(0) #139311

詳解 (共 7 筆)

#126248
當然停止:

1.當事人死亡
2.法人因合併而消滅
3.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4.受託人的信託任務終了
5.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
6.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
7.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
8.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



41
2
#115427
嗯嗯~

感恩提醒~

§168  當事人死亡  應續訟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173  有訴訟代理人不適用當然停止  但  法院得酌情裁定停止
30
0
#2272415
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死亡:法院得裁定...
(共 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115420
本題應該要把第168條跟第173條配合著看喔!
9
0
#114889
"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所以已委任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卻死亡  就不用訴訟停止了~@@
8
0
#3039779

當然停止-當人職

裁定停止-裁法交

5
0
#5002090
(A)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
(共 53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