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為訴訟法律關係開始之時?
(A)訴狀提出於法院之時
(B)訴狀送達於相對人之時
(C)原告預納裁判費之時
(D)第一次言詞辯論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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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9), B(230), C(23), D(189), E(0) #139315

詳解 (共 3 筆)

#114972
訴訟之開始,應由當事人自由決定:訴訟之開始,若無當事人之起訴,民事程序不得開始,亦即「無訴即無裁判」、「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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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9819
(A)訴狀提出於法院之時(O)
(B)訴狀送達於相對人之時(X)
(C)原告預納裁判費之時(X)
(D)第一次言詞辯論之時(X)

民事訴訟法 第 244 條 (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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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訴狀提出於法院之時 訴訟法律關係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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