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訟救助,下列何者正確?
(A)外國人不得聲請訴訟救助
(B)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及於假扣押和假處分
(C)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D)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之訴訟費用,由他造先行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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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45), C(2149), D(142), E(0) #216589

詳解 (共 3 筆)

#314528

第 108 條
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第 110 條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第 111 條
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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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4005
(A)外國人不得聲請訴訟救助(X;「得」聲請訴訟救助。互惠原則)
(B)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及於假扣押和假處分(X;「及於」假扣押和假處分)
(C)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O)
(D)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之訴訟費用,由他造先行墊之(X;由國庫墊付)

民事訴訟法 第 108 條 (外國人訴訟救助之要件)
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民事訴訟法 第 111 條 (訴訟救助之效力②)
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 110 條 (訴訟救助之效力①)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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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5441

第 108 條
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第 109 條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第 109-1 條
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
第 110 條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第 111 條
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第 112 條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
第 115 條
本節所定之各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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