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
(B)具血緣關係之生父得提起
(C)由妻起訴者,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
(D)當事人所為之捨棄、認諾得拘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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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265), C(2296), D(181), E(0) #216587

詳解 (共 10 筆)

#203248


第 589-1 條 否認子女之訴,由夫起訴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由妻起訴者,以夫 及子女為共同被告。 前項起訴,妻或夫死亡者,以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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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7094

(A)家§10Ⅰ: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B)家§63Ⅱ: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C)家§63Ⅰ: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D)家事事件審理細則§67:關於捨棄、認諾效力之規定,於撤銷婚姻、否認子女之訴及認領子女之訴等非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不適用之。<<所以不拘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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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52
第 575 條法院因維持婚姻或確定婚姻是否無效或不成立,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 事實。 前項事實,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第 579 條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必要 之假處分。 法院命為前項假處分時,準用第五百七十五條之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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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275
家事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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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783
D家事法45,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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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554
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 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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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3970
(A)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X;「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
(B)具血緣關係之生父得提起(X;得提起者:夫、妻及子女。不包括生父)
(C)由妻起訴者,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O)
(D)當事人所為之捨棄、認諾得拘束法院(X;「不得」拘束法院)

家事事件法 第 10 條 (法院事證調查之規定)
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
二、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
三、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
第一項情形,法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家事事件法 第 63 條 (否認子女之訴)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67 條
關於捨棄、認諾效力之規定,於撤銷婚姻、撤銷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否認子女之訴、認領子女之訴及其他非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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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846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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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7619
46條沒有只有寫離婚跟終止收養??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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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823

D是哪裡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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