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甲以夫乙為被告,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提起離婚之訴。問:下列程序處理何者有誤?
(A)甲乙得合意不公開審判,並向受訴法院陳明
(B)乙於訴訟中自認有虐待甲之事實,法院應受其拘束
(C)甲於言詞辯論時為捨棄之表示,法院應為甲敗訴判決
(D)若法院認甲之起訴為有理由,得依職權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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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1664), C(769), D(216), E(0) #216585

詳解 (共 10 筆)

#203319

第574條關於認諾效力之規定,於婚姻事件不適用之。關於捨棄效力之規定,於婚姻無效、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不適用之。
關於訴訟上自認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於撤銷婚姻、離婚或拒絕同居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在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於婚姻無效或不成立及婚姻有效或成立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
關於認諾、捨棄、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於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之事件,不適用之。
婚姻事件,當事人得合意不公開審判,並向受訴法院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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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510

家事事件法

58條 婚姻關係不適用->自認不爭執事實之效力->撤銷婚姻

22上422號判例
「離婚與撤銷婚姻雖均使已成立之婚姻對於將來失其效力,惟可得撤銷之婚姻系因其成立時即有瑕疪
,而離婚之事由則為婚姻成立後所發生,彼此並非一致,故婚姻成立前業已存在之事由,除合於撤銷
  婚姻之條件時得請求撤銷外,殊無據以請求離婚之餘地」
所以,撤銷有其除斥期間,經過其期間則不得撤銷,且得撤銷之事由,並不見得可以用來訴請成為離婚
之事由,撤銷準用離婚之規定,例如贍養費、財產的取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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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132
簡言之    捨棄可以用在  撤銷、離婚...
(共 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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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4835

(B) 乙於訴訟中自認有虐待甲之事實,法院應受其拘束-> 應不受其拘束,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如另當事人提出醫療診斷書以證明被家暴的事實,或提出證據來證明自己沒有家暴對方

 

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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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適用前項之規定(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一、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
二、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
三、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
第一項情形,法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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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9424

妻甲以夫乙為被告,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提起離婚之訴。問:下列程序處理何者有誤? 
(A)甲乙得合意不公開審判,並向受訴法院陳明 
(B)乙於訴訟中自認有虐待甲之事實,法院應不受其拘束 
(C)甲於言詞辯論時為捨棄之表示,法院應為甲敗訴判決 
(D)若法院認甲之起訴為有理由,得依職權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題目要選出錯誤,

故B選項應改為 (B)乙於訴訟中自認有虐待甲之事實,法院應受其拘束 

才是正解

否則以這四選項敘述都是正確沒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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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179
痾~家事事件法是102年定的~這份題目是100年的~當然不適用家事事件法~

只是在寫102年以後的題目時~要注意民訴最後一編已經刪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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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915
以三樓的法條, 那B怎麼會是錯的呢?
不得自認的敘述中, 沒有離婚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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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424
家事事件法並未限制離婚的自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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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431
大綱有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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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853
請問一下現在民事訴訟法的部分會考家事事件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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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16707
未解鎖
(B) 乙於訴訟中自認有虐待甲之事實,法...
(共 34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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