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訴訟代理人所受當事人之「特別委任」的事項?
(A)提起上訴
(B)領取所爭物
(C)撤回訴訟
(D)提出準備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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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289), C(92), D(1972), E(0) #21657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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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 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 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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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298
(A)提起上訴(X;特別委任之事項)
(B)領取所爭物(X;特別委任之事項)
(C)撤回訴訟(X;特別委任之事項)
(D)提出準備書狀(O;非特別委任之事項)

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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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6324

特別委任是針對會影響當事人實體權益的重大決定(例如:上訴、撤回、領取財物)。而概括委任則足以處理訴訟過程中的日常文書工作(例如:提出準備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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