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關於客觀預備合併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於第一審法院認先位請求有理由時,應就備位請求裁判
(B)備位請求之訴訟繋屬發生附停止條件
(C)備位請求之第一審審理附停止條件
(D)於第一審法院認先位請求無理由時,應就備位請求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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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125), C(110), D(2237), E(0) #630371
統計: A(229), B(125), C(110), D(2237), E(0) #630371
詳解 (共 10 筆)
#1020646
訴之預備合併:
先位之訴有理由,備位之訴無庸審判。
先位之訴無理由,駁回先位之訴,續就備位之訴審理判決。
先位、備位之訴均無理由,併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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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4233
先位備位是4等以上寫申論題的考點,法條是找不到的
現在5等考試民刑訴都會丟幾題進來考,這幾年都如此
先位聲明有理由是備位聲明之解除條件
先位聲明無理由是備位聲明的停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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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872
最高97台上111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必有先位、後位不同之聲明,當事人就此數項請求定有
順序,預慮先順序之請求無理由時,即要求就後順序之請求加以裁判,法院
審理應受此先後位順序之拘束。於先位之訴有理由時,備位之訴即毋庸裁判
。必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時,法院始得就備位之訴為裁判。此與法院應擇對原
告最有利之訴訟標的而為判決之選擇合併之審理原則有別。本件法博公司依
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或買賣價金請求權二訴訟標的,先位聲明請求給付價金
或相當於價金損害之單一訴之聲明,係為選擇之合併,原審認其本於買賣價
金請求權請求給付價金為有理由,即係選擇最有利於法博公司之訴訟標的而
為其先位之訴有理由之判決。法博公司之先位之訴既屬有理由,則其後位聲
明之解除條件成就,原審未就後位之訴再予審酌,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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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6195
根據我的判斷
BC錯的地方是
其實當初起訴的時候 先位跟備位是一起拿去給法官的
有點類似第一志願跟第二志願的概念
審理是早就在審理 繫屬也是早就繫屬
差別只有在裁判的順序
備位審判的停止條件 是 先位無理由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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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459
先位備位,民訴裡有這一條?出題愈來愈詭異了,一堆學者自己寫出來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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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6665
C我有疑問
先位無理由不是備位審理的停止條件嗎?
那C錯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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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066
請問 (C)備位請求之第一審審理附停止條件 <一答案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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