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所為下列何種訴訟行為,不須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之特別委任權?
(A)提起上訴
(B)成立訴訟上和解
(C)撤回起訴
(D)訴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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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108), C(62), D(2209), E(0) #246870
統計: A(280), B(108), C(62), D(2209), E(0) #246870
詳解 (共 10 筆)
#216897
| 第 70 條 |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 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 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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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899
棄諾撤和反再上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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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595
其實把一般權限背熟就好了
1.代當事人為管轄合意
2.合法收受送達
3.訴之變更、追加 (因為攸關訴訟的進行,且事件有變化之可能)
補充
訴之變更追加之允許:
1.被告同意
2.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3.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之聲明
4.因情勢變更以他項代替最初之聲明
5.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追加當事人
6.某法律關係有爭執,而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者,可提中間確認之訴
7.不慎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者(第二審不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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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893
| 第 70-1 條 |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 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 理權消滅。 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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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802
訴訟代理人 參加人 被選定人 的權限和限制 都快搞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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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963
4F可以再加「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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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312
(A)提起上訴(X;須特別委任)
(B)成立訴訟上和解(X;須特別委任)
(C)撤回起訴(X;須特別委任)
(D)訴之變更(O;無須特別委任)
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B)成立訴訟上和解(X;須特別委任)
(C)撤回起訴(X;須特別委任)
(D)訴之變更(O;無須特別委任)
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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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3137
捨棄
認諾
撤回
和解
上訴
再審
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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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8810
口訣:若反核強制載上汽車
認諾
反訴
和解
強制
再審
上訴
捨棄
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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