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之原因不能行使審判權,當事人得:
(A)聲請移送訴訟
(B)聲請指定管轄
(C)聲請移轉管轄
(D)聲請特別管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2), B(1210), C(416), D(12), E(0) #246865

詳解 (共 7 筆)

#246035
第 2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共 21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7
0
#701671
補充
指定管轄的裁定 => 不得抗告
審判權的裁定 => 得抗告

第23條(指定管轄~原因及程序)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31條之2(訴訟權限)*立法理由

  普通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 
  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19
0
#4865750
(A)聲請移送訴訟(X;民訴法院自認無管轄權,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移送)
(B)聲請指定管轄(O;民訴僅有指定管轄)
(C)聲請移轉管轄(X;刑訴則為移轉管轄,且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非當事人聲請)
(D)聲請特別管轄(X)

民事訴訟法 第 23 條 (指定管轄-原因及程序)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補充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補充
刑事訴訟法 第 9 條 (指定管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刑事訴訟法 第 10 條 (移轉管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10
0
#2887641
第 9 條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
(共 7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2
#439280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7
0
#5896532

第 2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3
0
#5325357
CH2  總則 法院 指定管轄 11....
(共 42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