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女對被告乙男提起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分案由丙法官審理。在下列那一種情形,不屬於丙法官應自行迴避的原因?
(A)如甲女與丙訂有婚約
(B)如乙男為丙的六親等堂弟
(C)如甲女與丙為讀大學法律系時的同班同學
(D)如甲女與丙於5年前離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4), B(190), C(4842), D(70), E(0) #246866

詳解 (共 3 筆)

#420010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 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39
0
#317050

32
8
2
#5325712
CH2  總則 法院  法官應迴避 ...
(共 17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53616
未解鎖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
(共 2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