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以下關於緩起訴之描述,何者錯誤?
(A)緩起訴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B)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不可請求返還先前履行之緩起訴處分金
(C)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停止進行
(D)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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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206), C(1560), D(304), E(0) #246862

詳解 (共 10 筆)

#243107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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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0045

37 以下關於緩起訴之描述,何者錯誤? 
(A)緩起訴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B)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確定後停止進行 
(C)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D)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起訴 
 答案:B

上面是101年司法五等的考題,應該是用此題修改而來,坦白講此題的C選項這樣寫是很有爭議空間的,隔年的司五在用語上做了修正,比較不會讓人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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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21
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 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 分確定之日起算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第 253-3 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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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8120
(A)緩起訴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共 57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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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279

(A)刑訴253-1條,(C)刑訴253-1條,(B),(D)刑訴25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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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206

請問有沒有高手能幫我解釋(C)選項?

235-1 其期間自緩起訴處 分確定之日起算

這樣不就是說   緩起訴確定之日 = 緩起訴期間  嗎?


(C)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停止進行

那(C)選項是不是也算正確的?


我知道它單純考法條內容而已,純粹想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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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354
只能說考刁鑽,選最不正確選項,緩起訴期間...
(共 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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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6959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注意,是期間內喔!如果緩起訴被撤銷的話,追訴權的時效是會與之前的時間,一併計算(不是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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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633


其他選項分別法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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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6738

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第 253-2 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第 253-3 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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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9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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