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以下何者非實行勘驗時得為之處分?
(A)發掘墳墓
(B)訊問證人
(C)檢查身體
(D)解剖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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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4), B(2563), C(113), D(268), E(0) #246863

詳解 (共 8 筆)

#246404
第 213 條   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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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749
A  在第 217 條 第 項有
因檢驗或解剖屍體,得將該屍體或其一部暫行留存,並得開棺及發掘墳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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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536
五大證據法則 
1.證人
2.鑑定
3.勘驗
4.文書
5.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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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125
刑訴法第 217 條
檢驗解剖屍體,得將該屍體或其一部暫行留存,並得開棺及發掘墳墓
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 親屬,許其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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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924
訊問證人  不是戡驗這種證據方法在做的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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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164

刑事訴訟法§213

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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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2703
(A)發掘墳墓(O;勘驗處分。物的證據方法)
(B)訊問證人(X;非勘驗處分。人的證據方法)
(C)檢查身體(O;勘驗處分。物的證據方法)
(D)解剖屍體(O;勘驗處分。物的證據方法)

刑事訴訟法 第 213 條 (勘驗之處分)
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法定之證據方法:
⑴人的證據方法→被告/自白、證人、鑑定人。
⑵物的證據方法→勘驗、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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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6744
第 217 條
因檢驗或解剖屍體,得將該屍體或其一部暫行留存,並得開棺及發掘墳墓。
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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