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其補提理由書之法定期間為何?
(A)應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
(B)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C)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
(D)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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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5), B(776), C(274), D(1969), E(0) #371862

詳解 (共 10 筆)

#696235

民事第二審上訴

(一)上訴期間:§440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二)上訴理由補提期間:§444-1I「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此為裁定期間

(三)未補提上訴理由之效果:§444-1V「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未於裁定期間內補提上訴理由,法院不得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三審上訴:

(一)上訴期間:§440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二)補提上訴理由期間:§471I「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未於法定上訴期間內補提上訴理由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直接裁定駁回。

刑事訴訟

(一)上訴期間:§349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二)第二審補提上訴理由期間:§361II「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三)第三審補提上訴理由期間:§382I「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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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138

不一樣之處

民訴二審 上訴後20日內,理由書補正,絕不駁回

        三審上訴後20日內補正沒補就定駁回

刑訴二審 上訴期屆滿後20日內,理由書補正,沒補就決駁回-規定最嚴格的!

        三審上訴後20日內,理由書補正,沒補就定駁回(已修法10→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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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729

第 361 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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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116
民訴§444之一(上訴第二審)上訴狀未表...
(共 20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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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382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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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891
刑訴,上訴G2,未於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G1,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提者,依§362裁定駁回
 
第 二 章 第二審§362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 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


刑訴,上訴G3,未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G2,原審法院毋庸命其補提,依§384裁定駁回
 
第 三 章 第三審§384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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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913
首先,350I上訴應向"原審法院"提起,由其先幫上級審過濾在程序上就不合法的案件,減輕上級審負擔.

上訴程序不合法:
̣(1)上訴二審,一審須先就程序審查合不合法,發現不合法就362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就裁定駁回,不用送二審.認合法就363.而一審未發現,送去二審才發現,就367,一審沒給補正機會的話先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就判決駁回.但若一審已給過機會補正卻還是不合法(一審認合法,所以才送二審,但二審認不合法),直接判決駁回.
(2)同理,上訴三審,二審須先審程序合法與否,認不合法就384,能補正要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就裁定駁回.(注意,若是因上訴未提理由的程序不合法,例外不用定期命補正,如下段).認合法就385.若到三審始發現不合法,就395直接判決駁回,不用管二審有沒有給補正機會. 

程序不合法是由於上訴未附理由:
(1)上訴二審未附理由---若一審已發現,361III,"上訴期間̣(10天)屆滿後20天內"要補,沒補的話原審法院還要"再裁定期間"命補提.若逾期還不補,原審法院才可362裁定駁回.惟須注意,雖"已逾裁定期間",實務上̣依立法理由,認為只要"在法院駁回前,還是能允許補提",不因此而失權不能補提(最好自己畫一次時間軸,比較清楚).若有補提且其他程序合法,就363.若到二審才發現,就看一審有無給過補提機會,有就直接367,沒有就先定期命補提,逾期不補才367判決駁回.
(2)上訴三審未附理由就相較嚴格---二審法院已發現,382,上訴後10天內都可補,逾期沒補,不須再另定期命補提,直接384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若有補提,且其他程序也都合法就385.若送三審後才發現,386,判決前都給補提,若判決前還是不補提,就395後段̣(此時通常會逾382所規定的10天),判決駁回̣.一樣都規定在上訴三審章節,但382是̣二審(原審)用的,386是̣三審(上級審)用的,並無衝突.

ps.最好是使用"上訴二審",比較不會令人搞混,表示從一審"上訴到"二審.若用"二審上訴"的字眼,會讓人搞不清楚到底是指"從̣二審上訴三審"還是"從一審上訴二審".

ps2.既已上訴二審,則一審=原審,二審=上級審;既已上訴三審,則二審=原審,三審=上級審.再看一次各法條所指稱的"原審"、"上級審"等字眼就會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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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603
(A)應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
(共 5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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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809

補充最佳解  刑訴(三)


第 395 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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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7419

民訴 20 20 20

刑訴 10 20 10

第二審補提上訴理由期間:§361II「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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