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以下關於自訴的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判決前,得撤回其自訴
(B)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C)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D)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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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8), B(755), C(309), D(302), E(0) #371861

詳解 (共 10 筆)

#448471

不得再行自訴相關規定:

第 322 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 323 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
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
,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第 325 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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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007

 (A)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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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313

(A)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325)

(B)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323原則,但書例外

(C)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319)

(D)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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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556

第 325 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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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612
(A)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
(共 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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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593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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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6237
(A)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
(共 9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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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559
b不對吧?
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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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453

下列關於自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
駁回自訴之裁定確定後,雖無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各款情形之一,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自訴 
(B)
不得對岳父母提起自訴 
(C)
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者,仍得再行自訴 
(D)
自訴人得隨時撤回自訴,不限於告訴乃論之罪

公職刑事訴訟法100 年 -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4465

答案:B

  不得提起自訴部分是重罪,可以提起自訴部分是輕罪,或者是依刑事訴訟法第四條所規定的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的內亂罪、外患罪以及妨害國交罪的案件,或者是第三百二十一條所規定的不得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自訴的案件,那就全部都不可以自訴了。

 自訴的提起除了上面提到的限制以外,還要注意到提起的時間點,相同的事情,檢察官依據告訴、告發、自首或者其他情事知道有犯罪嫌疑的人,已經開始偵查,除非是告訴乃論的案件,依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就不能再提自訴。相同的案件已經提起自訴,依第三百二十四條規定,也不能回過頭來再提告訴。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主要是在維護被告的權益,因為有些善於看風轉舵的自訴人先提告訴,看到檢察官偵查方向難以對自己有利,便到法院去提自訴。提起自訴以後,看情形不對,又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讓被告深受不必要的訟累。有了這些法條的規定,自訴人是撿不到便宜的。

A)駁回自訴之裁定確定後,雖無刑事訴訟法第260(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各款情形之一,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自訴。

(C)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者,不仍得再行自訴 

§322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D)
§325告訴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自訴。 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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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917
都搞不清楚選擇題的答案, 何時要考慮但書, 何時不用, 這樣很容易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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