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謂重罪羈押,依釋字第665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被告所犯縱為該項第3款之重罪,如無逃亡或滅證導致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尚欠缺羈押之必要要件
(B)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之性質
(C)倘以重大犯罪之嫌疑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作為刑罰之預先執行,亦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D)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謂重罪羈押之規定,因過度限制刑事被告防禦權而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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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151), C(180), D(1483), E(0) #597344
統計: A(142), B(151), C(180), D(1483), E(0) #597344
詳解 (共 5 筆)
#873040
沒有違憲,只是不能單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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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665
已修法~
| 第 101 條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n 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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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917
第 101 條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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