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以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規定,案件在偵查中,在一定情形下,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維護,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問下列何種情形不屬之?
(A)案件經調查,犯罪事實查證明確者
(B)越獄脫逃之人,經緝捕歸案者
(C)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者
(D)對於媒體報導與偵查事實不符之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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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1), B(159), C(104), D(299), E(0) #597347
統計: A(1031), B(159), C(104), D(299), E(0) #597347
詳解 (共 4 筆)
#7607103
解析說明
• (A) 不屬之: 犯罪事實縱使查證明確,在偵查階段仍須遵守無罪推定原則與偵查不公開,不能僅因「查證明確」就擅自對外公開或揭露。
• (B) 屬之: 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2款,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者,得適度公開或揭露。
• (C) 屬之: 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3款,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者,得適度公開或揭露。
• (D) 屬之: 對於媒體報導與偵查事實顯不符之澄清,屬於得適度公開說明之例外情形,以避免錯誤資訊誤導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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