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經常有買賣、借貸、租賃、僱傭等司法上的行為,難免會發生紛爭。下列何者是指兩造針對現在或未來的爭議事件,約定由雙方推舉的公正人士,為雙方評斷是非而解決爭議,也可以針對爭點攻擊防禦(雙方還可以委任律師答辯),因此在各種解決紛爭的方式中,有「民間法庭」之稱?
(A) 和解
(B) 調解
(C) 仲裁
(D)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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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73), C(181), D(2), E(0) #597351

詳解 (共 4 筆)

#869350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推舉的公正人士,為雙方評斷是非而解決爭議有「民間法庭」之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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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1998
2樓 竟然說到人民法院...也是很誇張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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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074
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由此可見,和解有〔緩和訟爭〕的作用,而且是一項當事人都願意〔各自退讓〕的契約,可以算是糾紛爭執的疏緩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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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351
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願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中國用以有效地解決民事爭議的傳統做法,也可用於自訴刑事案件,並已用於涉外民商事仲裁。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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