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經常有買賣、借貸、租賃、僱傭等司法上的行為,難免會發生紛爭。下列何者是指兩造針對現在或未來的爭議事件,約定由雙方推舉的公正人士,為雙方評斷是非而解決爭議,也可以針對爭點攻擊防禦(雙方還可以委任律師答辯),因此在各種解決紛爭的方式中,有「民間法庭」之稱?
(A) 和解
(B) 調解
(C) 仲裁
(D)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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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73), C(181), D(2), E(0) #597351
統計: A(5), B(73), C(181), D(2), E(0) #597351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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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由此可見,和解有〔緩和訟爭〕的作用,而且是一項當事人都願意〔各自退讓〕的契約,可以算是糾紛爭執的疏緩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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