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一)曝險少年
(二)怯志工作者
(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四)PPP(purchasing power parity)
(一)請針對立法程序、後續憲政程序的影響以及立法院可能採取的行動加以分析。,(12 分)
(二)請闡述該事件如何應用於政治領域與法律領域的教學上?(8 分)
(一)請說明何謂「勞動三權」?請以示格呈現比較教師與勞工在勞動三權上法律、權益的差異。另外,請依據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特別權力關係的演變,評析對限制的正當性與必要性。(12 分)
(二)現今學生選擇商管人文社會班群(即傳統社會組)遠少於理工生醫班群(傳統自然組), 新竹地區尤甚。除了家庭背景的因素外,社會組出路普遍被認為低薪、社會價值重要低等,身為公民與社會科教師,請以正向方式說明「文官體系」的重要性以及公民與社會學科存在的價值。(8 分)
(一)請說明「量化緊縮,(QT)」的具體運作機制,,並說明實上上如何運用「重貼現率」及「公 開市場操作」影響資產負債示。,(10 分)
(二)當美國實施,「量化寬鬆(QE)」時,《台灣等出口導向型國家的「資金流動」與「匯率」 會產生何者溢出效應?請搭配「購買力平價指數(PPP)」加以說明。,(10 分)
五、 命題 公平交易法於 2015 年修法時,於第 48 條增訂「免除訴願程序條款」,亦即未來《於公平 會依公平交易法作成之處分,人民不必、亦不得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而是應直接適用行政訴訟 程序,向行政法院起訴。造成人民無法行使憲法第 16 條的訴願權,理由之一為釋字 613 號解釋:「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對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因此,若獨立機關之行政處分或決定仍受到訴願法 規定,由行政院管轄,恐有違釋字 613 號解釋意旨與剝奪公平會作為獨立機關地位之嫌。 然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制度,本來即係朝獨立行使職權的機制規劃,,訴願法第 52 條乃明定, 訴願審議委員會中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目的即是為了確 保訴願決定的公正及公平性,,因此,訴願審議委員會於審案案件時,本應為觀獨獨立之判,, 此與獨立機關行使職權,本質上並無扞格。另一個選項,是讓公平會自為訴願管轄機關。當然 或許有人會認為,訴願程序曠日廢時,《當事人獲得及時的權利救濟未必有利,但這應該是思 考如何加速訴願審理時間的問題,或者在立法上至少應尊重人民的程序選擇權,讓當事人自己 決定要提起訴願,或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請利用上述文本設計一組「混合題型之題組」,題目需有兩個子題,分別為單選題(8 分)、 非選擇題(12 分),選擇題須為素養導向試題。命題範圍須涵蓋公民與社會科的社會學、政治學、法律學、經濟學中至少 2 個領域,且測驗之 核心概念須含必修及加深加廣選修(跨冊)。 兩個子題皆須提供 1.參考答案、2.解析;非選擇題尚須 3.配分 4.評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