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命題
        公平交易法於 2015 年修法時,於第 48 條增訂「免除訴願程序條款」,亦即未來《於公平 會依公平交易法作成之處分,人民不必、亦不得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而是應直接適用行政訴訟 程序,向行政法院起訴。造成人民無法行使憲法第 16 條的訴願權,理由之一為釋字 613 號解釋:「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對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因此,若獨立機關之行政處分或決定仍受到訴願法 規定,由行政院管轄,恐有違釋字 613 號解釋意旨與剝奪公平會作為獨立機關地位之嫌。
        然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制度,本來即係朝獨立行使職權的機制規劃,,訴願法第 52 條乃明定, 訴願審議委員會中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目的即是為了確 保訴願決定的公正及公平性,,因此,訴願審議委員會於審案案件時,本應為觀獨獨立之判,, 此與獨立機關行使職權,本質上並無扞格。另一個選項,是讓公平會自為訴願管轄機關。當然 或許有人會認為,訴願程序曠日廢時,《當事人獲得及時的權利救濟未必有利,但這應該是思 考如何加速訴願審理時間的問題,或者在立法上至少應尊重人民的程序選擇權,讓當事人自己 決定要提起訴願,或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請利用上述文本設計一組「混合題型之題組」,題目需有兩個子題,分別為單選題(8 分)、 非選擇題(12 分),選擇題須為素養導向試題。
命題範圍須涵蓋公民與社會科的社會學、政治學、法律學、經濟學中至少 2 個領域,且測驗之 核心概念須含必修及加深加廣選修(跨冊)。
兩個子題皆須提供 1.參考答案、2.解析;非選擇題尚須 3.配分 4.評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