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與乙共同竊取乙之父親丙之錢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所犯之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B)甲所犯之罪為公訴罪,乙所犯之罪為自訴罪
(C)丙對甲之犯罪所提出之告訴,其告訴效力不及於乙之犯罪
(D)丙對甲、乙共同違犯之罪提出告訴後,未久又對乙撤回告訴,其撤回之效力及於甲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6), B(192), C(961), D(296), E(0) #597348

詳解 (共 6 筆)

#890330

公訴是指由檢察官提起訴(刑訴第251條)

自訴是指由犯罪被害人自行告訴(應委任律師行之→刑訴第37條)


非告訴乃論之罪和告訴乃論之罪可以公訴或自訴之方式

惟要注意的是有些情形自訴有限制

例如: 

1. 刑訴第321條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2.案件第一審為高等法院管轄

3.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則不得提起自訴


何謂不能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

例如甲開槍殺死乙,但因子彈貫穿乙之身體,丙碰巧路過而擊中丙,甲並無傷害丙之故意。該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殺人罪部分,屬較重之非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訴人(乙之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但過失傷害丙之部分,因屬較輕之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由丙提起自訴,故倘若丙提起自訴,即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情形。


要注意的是刑訴第323條

同一案件如檢察官已經開始偵查→不得再行自訴 (屬公訴程序) → 但如果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 程序轉為自訴 !!

例外: 此案件為告訴乃論之罪+犯罪被害人提自訴→程序轉為自訴 !!


24
1
#1419451
D.因為竊盜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故「不適用」第239條的「對共犯中其中一人撤告之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的規定,因其只限於「告訴乃論之罪」
19
0
#871062
一般竊盜罪,依據刑法第三二O條(普通竊盜罪)的規定,為非告訴乃論罪。但是如果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具有親屬關係時,視親屬關係的條件則有可能會是告訴乃論罪(刑法第三二四條),此即為刑法理論上所稱的身份犯。
13
0
#871059
(C)丙對甲之犯罪所提出之告訴,其告訴效力不及於乙之犯罪-> 因親屬間竊盜罪是身分犯
10
0
#871060
甲唆使乙去竊取乙之父親A所收藏的字畫,乙因而萌生行竊之意,並順利行竊得手。以下有關甲、乙2人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普通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普通竊盜罪」之正犯 
(B)甲成立「親屬間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親屬間竊盜罪」之正犯 
(C)甲成立「普通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親屬間竊盜罪」之正犯 
(D)甲、乙2人成立「親屬間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答案:C[編輯]
10
1
#7584962

正確答案是 (C) 丙對甲之犯罪所提出之告訴,其告訴效力不及於乙之犯罪。


核心法理與選項解析

本題涉及刑法中的「親屬相盜罪」與刑事訴訟法中的「告訴不可分原則」及其例外規定。
• (A) 錯誤: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324 條第 2 項規定,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
 • 乙是丙的兒子(直系血親),所以乙所犯的是「告訴乃論之罪」。
 • 甲與丙並無親屬關係,適用一般竊盜罪,因此甲所犯的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
• (B) 錯誤:
甲、乙所犯之罪,均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起訴(公訴程序),差別僅在於乙的犯罪需要丙提出告訴作為訴訟條件。所謂「自訴」是指被害人自己聘請律師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並非指犯罪本身的罪名分類。
• (C) 正確(親屬告訴不可分的例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前段,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提起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此為告訴不可分原則)。
然而,當共犯中有人因「身分關係」而使罪名變成告訴乃論(如本題的兒子乙),有人沒有身分關係(如共犯甲)時,實務與法理上會阻卻告訴不可分的適用。丙對非親屬甲提出告訴時,這份告訴的效力不會自動及於擁有親屬身分的乙(否則會違背親屬相盜罪保護家庭和諧的立法本意)。
• (D) 錯誤:
如同上述,甲所犯的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根本沒有撤回告訴的空間。丙對乙撤回告訴,其效力完全不及於非親屬的甲,檢察官仍必須依法起訴甲。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