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於決定羈押被告前,應先訊問被告
(B)羈押被告要使用押票,以符合令狀原則
(C)檢察官有自行決定羈押被告之權限
(D)被告涉犯本案之犯罪嫌疑重大,是羈押被告的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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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 B(90), C(4827), D(125), E(0) #2436494

詳解 (共 5 筆)

#4227456

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在適用上應從嚴處理。而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後,羈押改採「絕對法官保留」,僅法官有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檢察官只剩聲請羈押權而無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1]之規定,如要羈押被告,則須符合以下要件:
1.經法官訊問、
2.犯罪嫌疑重大、
3.有羈押原因、
4.有羈押必要、
5.無不得羈押原因。

補充知識
偵查中羈押與審判中羈押的差別
依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先後,羈押可分為檢方進行案件調查時的「偵查中羈押」和起訴移交法院審理後的「審判中羈押」。偵查中的羈押是由檢察官提出聲請,再由法官進行准駁;而審判中的羈押則是由審理案件之法官單獨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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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7662

釋字392號解釋文,檢察官喪失「羈押」、「搜索」

憲法 第8條 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法院以外之逮捕拘禁機關,依上開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人民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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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8641
羈押的押票是屬於法官保留 檢察官不能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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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4623
41 依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之規定,下列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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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768
羈押侵害人民人身自由,採法官保留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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