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被告甲因涉犯竊盜罪被起訴,關於刑事訴訟法之權利告知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一定要為自己辯白,不能保持沉默
(B)甲若具有原住民身分,可以請求法律扶助
(C)甲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能聲請調查證據,不能自己聲請
(D)甲會收到起訴書,所以法院不用告訴甲涉犯的罪名是什麼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9), B(4987), C(400), D(96), E(0) #2436492

詳解 (共 6 筆)

#4225891

(A)甲一定要為自己辯白,不能保持沉默(X,得保持緘默)

(B)甲若具有原住民身分,可以請求法律扶助(0)

(C)甲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能聲請調查證據,不能自己聲請(X,得選任辯護人)

(D)甲會收到起訴書,所以法院不用告訴甲涉犯的罪名是什麼(X,要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
問者,不在此限。

144
0
#4473556

(C)甲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能聲請調查證據,不能自己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36
0
#4867653

我國刑訴訊問係抄襲美國(米蘭達警語Miranda Warning)→ 人民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


§95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1.罪名告知  2.保持緘默 3.選任辯護  4.調查有利之證據

15
0
#5186124

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第 31-1 條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前項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前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法律扶助法第13條規定:「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又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故如為無資力者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均得請求法律扶助。其中如係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檢察官、司法警察原則上應主動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13
0
#4794158

刑事訴訟法第 3 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被告甲可以自己聲請調查證據

10
0
#4404504
39 被告甲因涉犯竊盜罪被起訴,關於刑事...
(共 3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