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
(A)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B)被訴之事實
(C)得辯明犯罪之嫌疑
(D)應解送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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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1), B(268), C(30), D(45), E(0) #139437

詳解 (共 3 筆)

#592608
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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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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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被告時,應告知其以下事項: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得選任辯護人。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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