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之規定,檢察官遇有下列何者情形,應為不起訴處分?
(A)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B)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
(C)法院對被告無審判權者
(D)依刑事訴訟法第8 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5), B(507), C(995), D(156), E(1) #139444

詳解 (共 7 筆)

#114488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44
0
#4064485
(A)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X;有補正可能)
(B)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X;有補正可能)
(C)法院對被告無審判權者(O;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檢察官知「法院」對被告無審判權。若法院知「自己」對被告無審判權,應喻知不受理判決)
(D)依刑事訴訟法第 8 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X;法院喻知不受理判決)

刑事訴訟法 第 252 條 (絕對不起訴處分)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不受理判決)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刑事訴訟法 第 8 條 (管轄競合)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9
0
#1124147
補充   §252要和§303比較!
主體不同 : 法院  vs. 檢察官
8
0
#284571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7
0
#527031

第303條(不受理判決)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自訴之案件,在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其告訴、請求經撤回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7
0
#201225
§252要和§303比較!
3
0
#3902953

例如外國人在國外犯輕罪,我國法院無審判權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