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屬於刑事訴訟法對自訴之限制?
(A)同一案件未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
(B)告訴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者
(C)對旁系血親尊親屬
(D)科刑上一罪之輕罪係不得提起自訴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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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1924), C(283), D(244), E(0) #139448
統計: A(242), B(1924), C(283), D(244), E(0) #139448
詳解 (共 10 筆)
#898729
D要看319條第3項
不得提起自訴的部分係較重之罪者,不可提起自訴
不得提起自訴的部分係較重之罪者,不可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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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77
第322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刑訴§323I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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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56
刑訴§323
I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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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91
第322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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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9033
提起自訴之限制
被告所為的犯罪行為,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外,被害人亦得提起自訴,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死亡者,則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但基於平等權等人權保障(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立法理由參照)或維護家庭和諧的觀點,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則限制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權限:
- 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
-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而不得自訴之他部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他部之被告係被害人之直系尊親屬或配偶。
-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
-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被害人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
- 同一案件已經檢察官開始偵查。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 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復撤回。
- 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受駁回自訴之裁定確定,非有法定事由再行提起。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639-989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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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001
請問有人能解答D嗎? 看不懂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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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4122
下列關於自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駁回自訴之裁定確定後,雖無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各款情形之一,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自訴
B不得對岳父母提起自訴(V)
C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者,仍得再行自訴
D自訴人得隨時撤回自訴,不限於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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