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何者屬於刑事案件之上訴權人?
(A)自訴人之兄
(B)被害人之配偶
(C)被告之兄
(D)被告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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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240), C(15), D(1388), E(0) #139452
統計: A(43), B(240), C(15), D(1388), E(0) #139452
詳解 (共 8 筆)
#124480
刑事訴訟法345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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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9816
(A)自訴人之兄(X)
(B)被害人之配偶(X)
(C)被告之兄(X)
(D)被告之配偶(O;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 345 條 (上訴權人―獨立上訴)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B)被害人之配偶(X)
(C)被告之兄(X)
(D)被告之配偶(O;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 345 條 (上訴權人―獨立上訴)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 344 條 (上訴權人─當事人)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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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71
有人知道(B)跟(D)差在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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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72
原告有可能是被害人,被告是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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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58
樓上的問題須先假設該被害人=自訴人 且自訴人於言詞辯論後喪失行為能力
符合上述要件,其配偶有上訴權(非代為上訴)
符合上述要件,其配偶有上訴權(非代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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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15
有這種情形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覺得判決不足以補償被害人受侵害之利益,被害人又受重傷不能參與訴訟,可以代為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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