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父向檢察官申告,云:「其子乙竊取其所有古董花瓶,並請求檢察官追訴之」,前述甲對檢察官之申告於刑事訴訟法上稱為:
(A)非告訴乃論
(B)相對告訴乃論
(C)絕對告訴乃論
(D)請求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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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2017), C(395), D(216), E(0) #139455
統計: A(128), B(2017), C(395), D(216), E(0) #139455
詳解 (共 8 筆)
#427655
※相對告訴乃論
1.此類原本係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然為維護家庭和諧等因素,規定一定親屬間此類犯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如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間犯竊盜、侵占、詐欺、背信等罪〉。
2.須申告事實且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以指名犯人為必要。
3.效力限於指明告訴之人。若原先告訴時未指名犯人,嗣後發現犯人為自己的一定親屬,並不發生相對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效力。
※絕對告訴乃論
1.所著重在於事實,多屬於輕罪〈如普通傷害罪、普通竊盜罪或毀損器物罪等〉。
2.須告訴乃論且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但是不以指名犯人為必要。
3.效力:不以指名犯人為必要;不受罪名之拘束;誤指他人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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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065336
(A)非告訴乃論(X)
(B)相對告訴乃論(O;針對「犯人」提告)
(C)絕對告訴乃論(X;針對「犯罪事實」提告)
(D)請求乃論(X)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85 年度上易字第 1825 號 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民國 85 年 11 月 30 日
理由 節錄
七、另按告訴乃論之罪,可分為絕對告訴乃論及相對告訴乃論之罪,前者重在事實,凡觸犯該罪者,不問身分如何,均須告訴乃論,是此類犯罪之告訴,除申告犯罪事實外,尚須表示訴追之意思,但不以指明犯人身分為必要,是其告訴效力,不限於指名告訴人,亦不受其罪名之拘束,縱令犯人未全指明,或誤指他人,其告訴仍屬有效;後者則重在犯人,必具有一定之身分,始須告訴乃論(司法院院解字第一六九一號解釋參照)。
解釋字號:院字第 1691 號
解釋日期:民國 26 年 06 月 18 日
解釋文: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雖誤指他人。但犯罪事實既經告訴。對於被獲人犯。應以已經告訴論。
(B)相對告訴乃論(O;針對「犯人」提告)
(C)絕對告訴乃論(X;針對「犯罪事實」提告)
(D)請求乃論(X)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85 年度上易字第 1825 號 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民國 85 年 11 月 30 日
理由 節錄
七、另按告訴乃論之罪,可分為絕對告訴乃論及相對告訴乃論之罪,前者重在事實,凡觸犯該罪者,不問身分如何,均須告訴乃論,是此類犯罪之告訴,除申告犯罪事實外,尚須表示訴追之意思,但不以指明犯人身分為必要,是其告訴效力,不限於指名告訴人,亦不受其罪名之拘束,縱令犯人未全指明,或誤指他人,其告訴仍屬有效;後者則重在犯人,必具有一定之身分,始須告訴乃論(司法院院解字第一六九一號解釋參照)。
解釋字號:院字第 1691 號
解釋日期:民國 26 年 06 月 18 日
解釋文: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雖誤指他人。但犯罪事實既經告訴。對於被獲人犯。應以已經告訴論。
編 註:依司法院釋字第 771 號解釋,司法院院字、院解字解釋之性質為司法院依當時法令,以最高司法機關地位,就相關法令之統一解釋,所發布之命令。於現行憲政體制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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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5715
相對告訴乃論
1. 指名犯人
2. 輕罪、重罪
絕對告訴乃論
1. 不指明犯人
2. 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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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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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412
請求乃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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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937
刑法還是有規定的,324就是規定親屬相盜罪為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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