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規定,下列訴訟程序何者不適用傳聞法則?
(A)有關搜索之審查程序
(B)準備程序
(C)言詞辯論程序
(D)交付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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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2), B(332), C(189), D(336), E(0) #139447
統計: A(1512), B(332), C(189), D(336), E(0) #139447
詳解 (共 10 筆)
#114489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
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
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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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131
記適用比較簡單啦,其他的就不適用
被告以外之人(傳聞法則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交付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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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617
傳聞法則,是指將「傳聞證據」排除的法則。我國刑訴法第159
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目前通說認為這就是關於傳聞法則的明確規定。在此須特別注意
到的是,被告自己在審判外的陳述,無論如何都不是傳聞證據,無須排除。還有,傳聞法則只適用於一般審判程序,在特定程序裡是不適用的,換言之,諸如,起訴審查程序、簡式審判程序、簡易判決處刑、協商程序,以及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均不適用傳聞法則(159
之一II、455 之十一II)。
刑訴法第 159-1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
刑訴法第 455-11 條
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 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協商程序不適用 之。
刑訴法第 159-1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
刑訴法第 455-11 條
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 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協商程序不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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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980
不適用傳聞法則:
法院認罪嫌不足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裁定駁回
簡式審判程序/簡易判決處刑/協商程序
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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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002
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
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一樣不適用傳聞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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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6046
(A)有關搜索之審查程序(O;不適用傳聞法則)
(B)準備程序(X;適用傳聞法則)
(C)言詞辯論程序(X;適用傳聞法則)
(D)交付審判程序(X;適用傳聞法則)
刑事訴訟法 第 159 條 (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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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349
這題還是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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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498
傳聞法則之例外:即得為證據
⒈簡易程序與強制處分之審查(§159Ⅱ)
⒉向法官或檢察官陳述(§159-1)
⒊向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陳述(§159-2)
⒋事實上無從為直接審理(§159-3)
⒌特別可信之文書(§159-4)
⒍當事人同意(§159-5)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itemtag-%E5%82%B3%E8%81%9E%E6%B3%95%E5%89%87-74827.htm#ixzz34WuoH4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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