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中,不包含以下何者?
(A)告知犯罪嫌疑,以及所犯所有罪名
(B)告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C)告知須經法院同意始得選擇辯護人
(D)告知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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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132), C(2374), D(495), E(0) #558882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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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條規定: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 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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