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議每六個月開會一次。關於開會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定期會議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九十日,得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
(B)定期會議縣(市)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
(C)直轄市議會召開臨時會每次不得超過七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
(D)縣(市)議會召開臨時會每次不得超過八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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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2), B(2474), C(906), D(224), E(0) #558891
統計: A(762), B(2474), C(906), D(224), E(0) #558891
詳解 (共 8 筆)
#805428
(A)第34條:70天。 (C)第34條:不得超過10天,每12個月不得多於8次。(D)不得超過5日,每12個月不得多於6次。 (手機排版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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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636
以下左邊兩個先記,其他用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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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 |
推→(40+30)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 推→(除以二)鄉 (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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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十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 |
(除以二,減二)→縣 ( 市) 議會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 (除以三,減三)→鄉 (鎮、市) 民代表會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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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307
(B)定期會議縣(市)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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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9229
請問考這種東西鑑別度在哪?到底誰她媽會知道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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