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據我國憲政制度,下列何者並無義務至立法院院會備詢?
(A)考選部部長
(B)法務部部長
(C)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D)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46), B(118), C(205), D(807), E(0) #558899

詳解 (共 10 筆)

#846533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考選部屬考試院,自非憲法規定之部會首長,無上開條文之適用。
40
3
#2507566

考試院下設: 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和基金監理會 


行政院下設: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B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C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D

12
0
#4964181

直接研究釋字內容 >>

J 461 → 釋字第461號【參謀總長應受立委質詢?得拒絕至各委員會備詢?】(理由書內容節錄)


【理由書內容節錄】

 

憲法第六十七條又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憲法增修條文就此未加修改。是憲法雖迭經增修,其本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並無變更;而憲法所設計之權力分立、平等相維之原則復仍維持不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前述職權,其所設之各種委員會自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藉其答覆時所說明之事實,或發表之意見而明瞭相關議案涉及之事項。抑有進者,立法委員對於不明瞭之事項,尚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之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有案。立法委員於詢問以前,或不知有相關參考資料,須待詢問而後知之;於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以後,倘對其內容發生疑義,須待進一步詢問,以期澄清者,其邀請到會之政府人員,尤不得置之不理。又因我國憲法上中央政制,與一般內閣制有別,立法委員既不得兼任官吏,則負責事前起草或事後執行法案之政府人員,於議案審議過程中參與備詢,自有其必要。故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檢察官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人員於立法院各種委員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應邀說明之義務參謀總長為行政院所屬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其統御、指揮之參謀本部及陸、海、空、勤等各軍種總部,並非獨立於行政系統以外之組織。參謀總長雖非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政府人員,要無疑義參謀總長負責國防之重要職責,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均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就與參謀總長職務相關之事項,邀請其列席備詢,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詢問之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則免予答覆。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既得就其所掌有關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各該機關之預算案並應經立法院審查,則其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依上開憲法規定,應邀說明之必要。惟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固得依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若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如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亦同。

 

=============

 

※註1 :

政府人員(行政體系人員) 有應邀備詢義務 ;獨立機關主任委員、參謀總長,屬之。

 

政府人員(行政體系人員) 無備詢義務之例 ;獨立機關非主任委員,屬之。

 

司法、考試、監察 (行政體系)人員之有應邀備詢義務 : 涉及法律案 & 預算案之事項;其他無義務。

 

司法、考試、監察院長 & 司考監三院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得不受邀列席備詢 ;本無義務,但仍得接受邀請列席備詢。

 

受質詢僅有 → 行政院長 & 各部會首長 ; 須受質詢 → 參謀總長


11
0
#807074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A)考選部部長隸屬考試院非行政院。

9
0
#1527373

五院僅行政院院長與行政院各部會首長須備詢,考選部屬考試院,故考選部部長得不備詢!

7
0
#1378097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考選部屬考試院,自非憲法規定之部會首長,無上開條文之適用。

 
6
0
#2603647
釋字461節錄參考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
(共 2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3289105
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
(共 9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1311492
其實很多題目都矛盾。.5 下列何者無到立法院委員會備詢之義務? (A) 監察院院長 (B) 總統府秘書長 (C) 國家安全局局長 (D)考選部部長 正解:A。且關於前陣的許可應考人閱卷收費,董保城至立院被詢
3
0
#1139077
備詢對象為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所屬人員;司法、考試、監察院負責行政職務人員(限於涉及法律案及預算案)。但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並無備詢之義務(檢察官、公平會委員、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
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