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憲法增修條文關於考試權及考試制度之規定,何者正確?
(A)考試院掌理考試、銓敘、考績、級俸、陞遷、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B)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C)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二十九人
(D)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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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5), B(3977), C(475), D(314), E(0) #558902
統計: A(425), B(3977), C(475), D(314), E(0) #558902
詳解 (共 10 筆)
#1325374
之前看到別的樓主留的考試院掌理事項
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口訣:升級麵包機=陞.級.免.褒.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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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019
還有 烤雞包人參
考績.級俸.褒獎.任用.陞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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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632
第6條(考試院)
i.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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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846
(D)錯在那條規定早就已經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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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101
還有 烤雞包人參
考績.級俸.褒獎.任用.陞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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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941
組織職掌與重要業務 :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19人,均特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6年。另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考試院的政策及有關重大事項,都需經過考試院會議決定。至於所屬的二部二會,考選部主管公務人員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等各種國家考試;銓敘部負責公務人員之銓敘、撫卹、退休及其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法制事項;保訓會負責有關公務人員權利保障與訓練進修政策、法制事項,並執行各項保障業務暨規劃辦理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及行政中立等項訓練;基金監理會則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審議、監督及考核事項。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規定,該總處有關考銓業務,應受考試院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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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894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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