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憲法增修條文關於監察權之規定,何者正確?
(A)監察委員任期四年
(B)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七人,院長、副院長由委員互選之
(C)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D)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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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105), C(244), D(5755), E(0) #558903

詳解 (共 5 筆)

#811100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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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222
(A)監察委員任期四年(6年)(B)監察...
(共 8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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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066
監察委員看似筆劃比立法委員還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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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890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監察院為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監察院由委員二十九人組織而成,監察委員之中一人任院長,一人任副院長,任期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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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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