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多少元?
(A)十五萬元
(B)十八萬元
(C)二十萬元
(D)二十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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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0), B(312), C(3293), D(485), E(0) #558895

詳解 (共 3 筆)

#803992
第19條(捐贈列舉扣除額)    個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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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337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多少元?
(A)
十五萬元
(B)
十八萬元
(C)
二十萬元
(D)
二十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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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645

政治獻金法 第 19 條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

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

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

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

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其可減除金額不得

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一、未取得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受贈收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

    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捐贈。

三、捐贈之政治獻金經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返還或

    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四、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但擬

    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

五、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

    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百分之

    一。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

    ,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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