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若經立法院議決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原訂頒機關應予更正或廢止。經通知後,原訂頒機關應在多久期間內完成前項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A) 2個月
(B) 3個月
(C) 4個月
(D) 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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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9), B(1441), C(36), D(334), E(0) #558889
統計: A(2919), B(1441), C(36), D(334), E(0) #558889
詳解 (共 3 筆)
#828048
行政命令,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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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065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2 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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