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所定辯護人得行使之權利?
(A)得與偵查中受拘提之被告接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
(B)得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檢閱卷宗,並得對持有或獲知之證據資料為正當目的之使用
(C)得與羈押之被告互通書信,並且僅有法院得以限制書限制之
(D)得於檢察官訊問被告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統計: A(1963), B(390), C(760), D(293), E(0) #2796668
詳解 (共 10 筆)
42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所定辯護人得行使之權利?
(A)得與偵查中受拘提之被告接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
辯護人(律師)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X)
刑事訴訟法 第 34 條第3項
(B)得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檢閱卷宗,並得對持有或獲知之證據資料為正當目的之使用
刑事訴訟法 第 33-1 條
(C)得與羈押之被告互通書信,並且僅有法院得以限制書限制之
刑事訴訟法 第 34-1 條第1項(辯護人有被告互通書信的權限,法院有限制書信的權限)
(D)得於檢察官訊問被告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刑事訴訟法 第 245 條第2項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刑事訴訟34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所定辯護人得行使之權利?
(A)得與偵查中受拘提之被告接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
(B)得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檢閱卷宗,並得對持有或獲知之證據資料為正當目的之使用
(C)得與羈押之被告互通書信,並且僅有法院得以限制書限制之
(D)得於檢察官訊問被告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逮捕拘禁:24小時內提審
偵查中羈押:2個月
6F 不客氣哦 您的很多講解都很棒哩 謝謝您哦^^
小小修正一下4F的(D)法條 是刑訴法245條第2項
謝謝提醒,筆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