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若未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則檢察官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A)具保
(B)限制住居
(C)命繳納罰金
(D)直接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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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7), B(881), C(1942), D(284), E(0) #2796666
統計: A(417), B(881), C(1942), D(284), E(0) #2796666
詳解 (共 9 筆)
#5198500
罰金就判刑了
當然不是檢察官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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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宣告判決得易科罰金
執行檢察官可以決定准不准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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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6350
(C)命繳納罰金 (法官作成判決後,執行科檢察官可決定,偵查中不可以)
法官作成判決時,可決定是否得易科罰金。如果法官宣告得易科罰金,受刑人就可以向執行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最終決定得否易科罰金的是執行科檢察官。而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的情況,通常是依據刑法第41條但書規定「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或受刑人聲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執行。
法官作成判決時,可決定是否得易科罰金。如果法官宣告得易科罰金,受刑人就可以向執行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最終決定得否易科罰金的是執行科檢察官。而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的情況,通常是依據刑法第41條但書規定「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或受刑人聲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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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039
1.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2.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3.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4.前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
5.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
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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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8393
只有法官才能對人罰款,檢察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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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6714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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