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總統發布下列何人之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A)總統府秘書長
(B)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C)審計長
(D)內政部部長
統計: A(2069), B(726), C(5676), D(598), E(0) #1508953
詳解 (共 10 筆)
基本上,只要是屬於行政權之官員,其人事任免命令就要由同樣屬於行政權的行政院院長來副署,以示負責。
只有(C)審計長屬於監察院審計部,代表監察權,故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人家監察院的官員幹嘛要你行政院多管閒事負責!)
根據憲增§2 第二項之規定
無須行政院院長附屬者有:
1、行政院院長任免命令;
2、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之任免命令
3、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下列人員中,何者不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C)
(A)檢察總長 (B)司法院大法官 (C)參謀總長 (D)審計長
➜參謀總長由總統直接任命
憲法第104條
審計長由總統提名 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憲§56: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因此行政權的官員大部分「不是」由總統「直接任命」,而是必須透過行政院長「提請總統」才能任命。
即使是總統也不可能愛用什麼人就用什麼人,一定程度上還是要讓行政院長決定。
副署權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總統(國家元首)權力過大,屬於「內閣制」的特徵。
(雖然台灣的憲法把行政院長變成了西瓜,可以搬來搬去,但是在法理上,行政院長是可以透過副署權發揮影響力的。當然,既然能夠產生影響,就必須為此負責。)
憲§37: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憲增§2第2項: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按反面解釋,除了「行政院長本人之任免命令」、「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解散立法院之命令」之外,剩餘如憲§37所列舉者,須經行政院長行使副署權方具法效力,此即為現行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屬於行政院長的權限。
| 最佳解! | ||
我比較不瞭解A選項
雖然有找到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但沒有特別說到要行政院長副署
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總統府置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特任,另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事務。
參謀總長需要行政院長的副署
補充一個例外的檢察總長
需要立法院同意,也需要行政院長的副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