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如經下列何項程序而確定者,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A)緩起訴處分
(B)有期徒刑
(C)罰金
(D)拘役
統計: A(6513), B(773), C(1274), D(370), E(0) #1508943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罰法第26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行政罰法第 26 條
1.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
2.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
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規定裁處之。
3.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
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4.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
時數核算。
5.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
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
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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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犯罪被檢察官起訴後,案子這時會送去給法官審判,之後判的拘役、罰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都是[刑罰],而緩起訴就是檢察官暫時不讓案件送去給法官判(目的在於給行為人一個改過的機會),既然法官沒判,當事人就不會受刑罰,因此不可能 [刑罰和行政罰都要一起罰]。這時我們在根據行政罰法26條,經緩起訴處分的人,則應受行政罰處罰。
刑事+行政罰,以刑事為主,但因為緩起訴所以行政罰得以執行
我是這樣判斷的,如有錯誤請幫忙指正謝謝
行政罰法26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行政罰法第26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情形時,採「刑罰優先原則」,刑法與行政法之處罰是分開來的,毫不相干,因此刑法不處罰時,行政法仍得處罰,不會因為刑法不處罰,行政法就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