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 13 歲,騎乘父親之摩托車在外遊蕩,被警察查獲,警察是否可對甲開出無照駕駛之罰單?
(A)甲已有辨別是非之能力,故警察可開罰單
(B)甲未滿 14 歲,故警察不可對甲開罰單
(C)甲既有能力騎車,故依實質決定論,警察可開罰單
(D)甲的父母未盡管教之責,警察若要開罰單,罰單須載明甲與其父母共同受罰
統計: A(636), B(5915), C(423), D(2416), E(0) #1508942
詳解 (共 10 筆)
本題所問之罰單乃屬行政罰之範疇,因此必須參照行政罰法。
行政罰法§9第1項: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由此可知甲無責任能力,警察不得對甲開單,故選(B)。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四規定: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亦即滿十四歲以上之人如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即具有行為能力而應受處罰。
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如駕駛人或行為人未滿十四歲,舉發機關應將違規通知單另行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反之,駕駛人或行為人如已滿十四歲,縱仍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其違規通知單仍直接交付應受處 罰人,並未另行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行政罰法第1條但書: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其但書及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道交條例)第2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規定。」觀之,雖然行政罰法第9條有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但無照駕駛之處罰仍應適用道交條例,而依道交條例第85-4條:「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以不能罰甲,但應該罰甲之父母,故選B
9 甲 13 歲,騎乘父親之摩托車在外遊蕩,被警察查獲,警察是否可對甲開出無照駕駛之罰單?
(A)甲已有辨別是非之能力,故警察可開罰單
→未 14不罰
(B)甲未滿 14 歲,故警察不可對甲開罰單
(C)甲既有能力騎車,故依實質決定論,警察可開罰單
→未 14不罰
(D)甲的父母未盡管教之責,警察若要開罰單,罰單須載明甲與其父母共同受罰
→錯在共同受罰,甲不罰,罰父母
素人破題--體系補充
三、責任能力 (刑法、行政罰法)
責任能力14~18:未滿14歲不罰。
不罰:未滿14歲、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違法與行為
不得處死刑與無期徒刑:未滿18、滿80
喑啞人:得減輕其刑
以略誘論:和誘未滿16歲
四、行為能力 (民法)
行為能力7~20:不得拋棄。未7歲為無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無效。
有行為能力:滿20、結婚、結婚經撤銷、詐術、獨立營業
無行為能力:未滿7歲、監護宣告、不得為遺囑、意思表示無效
意思表示無效:無行為能力、無意識與精神錯亂
五、權利能力(民法)
權利能力:不得拋棄。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有權利若將來非死產。
行政罰法
第 9 條
1.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2.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3.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4.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5.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