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院得移請立法院覆議之事項?
(A)法律案
(B)預算案
(C)大赦案
(D)條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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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1), B(515), C(6583), D(416), E(0) #1508958
統計: A(301), B(515), C(6583), D(416), E(0) #1508958
詳解 (共 7 筆)
#1649428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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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163
總統依赦免法所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權,概稱為赦免權。
一、大赦: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二、特赦: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三、減刑: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四、復權: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受褫奪之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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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9541
覆預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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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565
行政院得移請立法院覆議之事項,只有「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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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7639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2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2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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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大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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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皆為補充法條:
【憲法】
第 40 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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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條:
2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2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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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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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法】
第 2 條:
大赦之效力如左:
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
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大赦之效力如左:
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
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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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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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第 5 條
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褫奪之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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