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將出租予乙之車子賣給丙,因租賃期限未屆滿甲無法取回該車,乃將對乙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讓與丙,
以代交付。此種交付稱為:
(A)現實交付
(B)簡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統計: A(183), B(323), C(2073), D(6515), E(0) #1508970
詳解 (共 10 筆)
民§761(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第1項前段:交付
第1項後段:簡易交付
第2項:占有改定
第3項:指示交付
題幹敘述甲將對乙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讓與丙, 以代交付。符合指示交付之定義,故選(D)。
簡易交付:漫畫租一租賣給你。
佔有改定:我把車賣給你,但先讓我再開一陣子。
指示交付:我把東西賣你,但指示第三者把東西交給你。
民法 第761條:
[現實交付]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簡易交付]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改定占有]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指示占有]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依民法第761條規定,「交付」方法共有四種:
1、現實交付(民§761 I本文):例如甲將A車出賣予乙,並將之交付占有予乙,即為「現實交付」,在交付後動產所有權發生變動,此為最標準的交付方式。
2、簡易交付(民§761 I但書):例如甲將A車出借予乙,乙使用後甚為喜歡,遂對甲表示欲向甲購買該車,甲遂將A車之所有權移轉予乙,此時因A車已在受讓人占有中,則甲乙為所有權之「讓與合意」時,即發生所有權之變動,此即為「簡易交付」。
3、占有改定(民§761 II):例如乙欲向甲購買A車,惟甲向乙表示仍須再使用該車一星期以便購買新車,甲乙遂訂立使用借貸契約,由乙將A車出借予甲,此時乙因取得「間接占有」而取得A車之所有權,此即為「占有改定」。
4、指示交付(民§761 III):例如乙欲向甲購買A車,惟甲已將該車出借予第三人丙,借期已屆至,甲乙遂約定由甲將其對丙之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民§470)讓予乙,由乙直接向第三人丙請求返還,此即為「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之讓與」,在讓與後,乙即取得A車之所有權。
1.
甲將A車借乙使用後又將該車所有權移轉給乙,甲應如何交付A車?
(A)現實交付(B)簡易交付(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
2.
甲將機械賣給乙,惟甲尚須使用該機械,乃與乙訂立租賃契約,使乙取得間接 占有以代機械之交付,稱為:
(A)現實交付
(B)簡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3.
動產質權不能依下列何種情形取得?
(A)現實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簡易交付
簡易交付:車在你那,直接給你
占有改定:車給你,但先借我
指示交付:車給你,但借別人了,之後請他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