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民法有關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之產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產生之方法分為以遺囑指定、法律列舉及法院選定三種
(B)以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最優先產生
(C)三親等之旁系血親尊親屬為法律所列舉之法定監護人
(D)法院得選定社會福利機構為監護人
統計: A(392), B(1355), C(3923), D(907), E(0) #1482665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有關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之產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產生之方法分為以遺囑指定、法律列舉及法院選定三種
1.遺囑指定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2.法律列舉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3.法院選定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B)以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最優先產生
(C)三親等之旁系血親尊親屬為法律所列舉之法定監護人 --法院選定
(D)法院得選定社會福利機構為監護人
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產生之順序,以何者為優先?
(A)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B)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叔伯
(C)與未成年人同居之舅姨
(D)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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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96 年 - 96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民法概要#3502
答案:D
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產生之方法,下列何人為最優先順序之人?
(A)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B)由親屬會議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從子女三親等之旁系尊親屬中所選定之人
(C)由法院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所選出適當之人
(D)由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以遺囑所指定之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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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99 年 - 99年 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高員三級 ]#5378
答案:D
在父母雙亡的情形,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的產生,以何者為優先?
(A)以遺囑指定的監護人
(B)法律所定的監護人
(C)法院選定的監護人
(D)親屬會議選定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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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95 年 - 095年地方民法概要#49930
答案:A
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的職務,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監護人應會同親屬會議所指定之人,開具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
(B)受監護人之不動產,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得處分之
--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C)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D)監護人因執行財產上之監護職務有過失所生之損害,對受監護人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96 年 - 096年地方民法#50558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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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B),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C),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D)
整理一下
優先順序:
遺囑指定->法律列舉->法院選定
1.遺囑指定: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2.法律列舉:
其法定順序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3.法院指定:
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
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三親等之旁系血親尊親屬為法院選定監護人
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
1093: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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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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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護人。(C)三親等之旁系血親尊親屬為法律所列舉之法定監護人 法院選定
(c) 三親等之旁系血親尊親屬為法院選定之法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