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民法上租賃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承租人如經出租人同意,則可全部轉租
(B)房屋承租人原則上有權利為一部分轉租
(C)承租人違法轉租時,應為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D)承租人違法轉租時,該轉租契約無效
統計: A(873), B(732), C(1129), D(3662), E(0) #1482662
詳解 (共 10 筆)
破題--簡答
有償契約不會隨便無效,除非標的物自始給付不能。
以下就法律狀態發生時序解說 撤回 撤銷 解除 終止
一、撤回:
通常用於意思通知或表示到達相對人被拘束前,用以搶先或同時反悔,由於還沒發生法律關係,所以沒有所謂契約有效或無效。
客體關鍵字:代理權、拍賣、遺囑 ~ 不是即時生效、尚處於不確定狀態
二、撤銷:
針對到達相對人意思表示存有瑕疵,比如被脅迫或傳達有誤,與撤回差異在於撤銷當下該契約原先有效,所以,一經撤銷,契約效力則變成自始無效。
客體關鍵字:贈與、婚姻(不溯及既往)、表達錯誤、被詐欺威脅 ~意思表示有關
三、解除契約
如果是無瑕疵意思表示之合法契約,此時不能主張撤銷了,但有一方未盡履約之義務,即有所謂解除事由,比如254給付延遲、361物之瑕疵擔保,由有解除權一方行使後,與撤銷一樣,溯及既往失效。
客體關鍵字:買賣、承攬、物之瑕疵、交付延遲 ~一時性交易
四、終止契約
顧名思義,到終止那一刻起都是有效契約。比如514-5,旅遊業者擅自變更旅遊內容,旅客得終止契約。終止契約與解除契約最大差異在於,終止契約走到一半,這一半之前都有效,另外一半是歸於消滅,沒有發生溯及既往,比如租賃契約,1號住到15號,15號當天電燈壞掉、電視壞掉,請房東修,房東不修,你可以主張終止接下來到月底住房契約,當然還要支付15天房租就是了。
客體關鍵字:旅遊、人事保證、代辦、雇傭、租賃 ~持續時間較長
簡答:
關於民法上租賃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承租人如經出租人同意,則可全部轉租
正確,全部轉租的前提須取得出租人同意
(B)房屋承租人原則上有權利為一部分轉租 。
正確,僅一部轉租不用租出人同意,除非出租人明示不可以。EX:男女朋友同居。
(C)承租人違法轉租時,應為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正確,契約是相對原則(最初雙合意的雙方),房東vs A房客,如果A房客轉租給B,B燒掉房子,房客A要負責賠償。
(D)承租人違法轉租時,該轉租契約無效
錯誤。走了一半的契約不會無效,頭都洗一半了,只能終止契約繼續走下去。
A選項 :
房屋 : 部分轉租,不須經出租人同意;
=> 全部轉租,須經出租人同意.
土地 : 不管全部或部分轉租,都須經出租人同意.
第 443 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A)。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B)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D)
民法第443條:
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可轉租(違反可終止契約)。
但如為房屋者,除有反對約定外,得一部轉租。
民法第444條:
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因次承租人所生的損害,承租人需負賠償責任。
443條內涵整理:
一、原則上,承租人不能把租賃物轉租給別人。例外是如果出租人同意,就可以轉租。
二、原則上,若租賃物是房子,承租人可以(不經出租人同意)把房屋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喔)轉租給別人。例外是如果出租人跟承租人有「禁止轉租」的約定,就不能轉租。
三、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就把租賃物轉租出去;或者租房子的人,明明已經跟房東(出租人)約定不能轉組,卻仍然把房子轉租出去,轉租契約有效,而出租人可以終止這個轉租的契約(向後失效,終止以前的契約都算有效)。
§443的一部份轉租是指房屋
若是一般物就沒有限定只能一部份
比如說你租了一個空拍機
難道要拆機翼下來轉租嗎~~
一般物可以整個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