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關於居間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婚姻居間無效
(B)居間人因媒介而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分擔
(C)居間人所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當事人償還
(D)居間人對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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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67), B(928), C(1426), D(113), E(0) #682820
統計: A(4767), B(928), C(1426), D(113), E(0) #682820
詳解 (共 10 筆)
#956626
(A)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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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879
(A)第 573 條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而非居間無效
(B)第 570 條
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C)第 569 條
I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
II前項規定,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
(D)第 567 條
I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II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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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638
回8F:
簡單來說,就是媒人婆可以收紅包,但對於那個紅包是沒有請求權的。只能被動的收,不能主動的要。
至於你舉的例子,小弟不清楚仲介公司的處理方式,沒辦法依例回答……只能等高手現身幫忙解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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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281
補充一下:
婚姻居間雖就其報酬無請求權,但是有受領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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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043
指的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基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565條參照)。
仲介,是日活日最常見的居間契約,如房屋仲介。此外,幫人作媒也是一種居間。一般的居間屬非要式契約,不以簽訂書面契約為必要。但不動產居間,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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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0458
雖然居間是有償契約,但如果是因婚姻居間而約定,要是定宥報酬,則有害善良風俗之嫌,所以不使其有效。
故(A)婚姻居間無效有效 但 無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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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803
受領權才不會有不當得利的問題,不然你拿了人家的紅包被告不當得利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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