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看見乙犯罪,當場將乙押到警察局,不成立犯罪的理由為:
(A)依法令之行為
(B)緊急避難
(C)正當防衛
(D)欠缺期待可能性
統計: A(7032), B(344), C(428), D(725), E(0) #682822
詳解 (共 10 筆)
裝修工人甲受屋主乙委託,將乙宅的圍牆拆除,甲的拆除行為不構成毀損罪是因為:
(A)客觀處罰條件未成就 (B)具備阻卻罪責(責任)事由 (C)欠缺刑法上的行為 (D)具備排除違法性事由
103 年 - 103 司法四等法學知識#17282答案:D
犯罪成立要件三階段理論
(1)構成要件該當:是否符合刑法上違法行為條件
(2)違法性:是否有阻卻違法理由,行為是合法或違法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包括
1. 依法令之行為(刑法的21條第1項)
2. 公務員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上命令所為的行為(刑法的21條第2項)
3. 業務上正當行為(刑法的22條)
4. 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刑法的23條)
5. 緊急避難: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財產、自由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刑法的24條)
刑法以外法律規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1. 自助行為(民法的151條)
2. 占有人之自力救濟(民法第960條)
3. 現行犯之逮捕(刑事訴訟法第88條)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包括:
得被害人之承諾、被害人可得推測之承諾、義務衝突。
(3)罪責:是否有阻卻罪責,故雖屬違法行為,苟無責任,仍不成立犯罪
1.期待可能性-任何人在此情況下是否皆會做同樣選擇
2.責任能力
3.違法性認識之欠缺(不知其行為違法) 本題在第2階段,違法性即被判斷為合法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得被害人之承諾,不用考慮第3階段 阻卻罪責。
刑事訴訟法88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刑法21 (阻卻違法事由)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下列何者非刑法明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A) 依法令之行為 (B) 正當防衛行為 (C)
無期待可能性行為 (D) 業務上正當之行為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 101 年 - 101年四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行政警察人員)#8439答案:C
阻卻違法事由:
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A. 無期待可能性為阻卻罪責。
「欠缺期待可能性」是一個法律用語,白話的意思是指「社會不能期待正常人在那種情境下不會犯罪,因此免除其刑。」最典型的例子為刑法第167條規定「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164條(註:藏匿人犯)或第165條(註:湮滅刑事證據)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白話的意思就是說,如果有一天,你發現你的五親等內的血親或三親等內的姻親犯罪了,來找你幫忙,你因為念在親情上幫了他。就算到時候東窗事發,你雖然犯了藏匿犯人或毀滅證據的罪,但是還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的。特別是直系血親或手足,如父親幫犯罪的兒子、兒子幫犯罪哥哥之類的,實務上都是一天也不用關的。因為我們社會無法期待一個正常人在那種情境下能夠遵守法律。
同樣的情況「欠缺期待可能性」的類似觀念也會用一些小奸小惡上。這叫「微罪不舉」原則,也叫「職權不起訴」。也就是一般人犯些稍高於道德譴責但又剛好進入法律懲戒範圍內的細小罪行,國家實在懶得動用訴訟程序來處理你,檢察官就能決定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