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竊取 A 之金鍊,A 發覺後試圖取回,甲為防護金鍊而以腳踢 A,導致 A 受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的行為成立準強盜罪
(B)甲的行為成立強盜罪之結果加重犯
(C)甲的行為成立強盜罪與傷害罪之結合犯
(D)甲的行為成立強盜罪與傷害罪之數罪併罰
統計: A(4160), B(877), C(1055), D(964), E(0) #682825
詳解 (共 10 筆)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刑法第329條的準強盜罪,是犯罪行為結果加重的擬制強盜罪,跟強盜罪之犯意有別,必需要行為人有改變犯意且有強暴脅迫之行為才有適用。
構成準強盜罪,犯罪成立要件指竊盜或搶奪行為只需前述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任何一種形態且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即成立;所以準強盜罪必須是先犯了竊盜罪(可參照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及不動產者)或搶奪罪(參照刑法第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
至於本法條所稱收受贓物後的防護贓物行為,刑法第329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而湮滅罪證乃指刑法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另外脫免逮捕,刑訴第88條為逮捕可為行為之解釋,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綜合而言,準強盜罪係以強盜論,故觸犯準強盜罪是以刑法第328條論處。因此準強盜罪便是犯該罪的行為看起來接近於強盜罪的行為,但又與強盜罪的構成要件有些許不同,所以冠上「準」字。
取自天秤座法律網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001
7F請參考最佳解答還有3F跟6F
因為本意是要偷,後來被發現,所以改變行為。
所以不算強盜罪,準強盜罪跟強盜罪的構成要件不同。
強盜罪是先「強暴脅迫」再「取財」
準強盜罪正好相反,是先「取財」再「強暴脅迫」。
一般偷取,法律名稱叫竊盜唷
有關不法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結果加重犯是結合了故意犯與過失犯
(B) 結合犯是結合了二個以上的故意犯
(C) 不純正的不作為犯是一種特別犯
(D) 具體危險犯的危險結果判斷是一種事前判斷
(E) 抽象危險犯的危險結果判斷是一種事後判斷
結果加重犯係指故意或過失犯基本罪,而又造成其他損害
基本罪一定要是故意 後面加重因果才是過失
刑法§332(強盜結合犯)
犯強盜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強盜+殺人罪結合
(B)準強盜罪是以犯搶奪或詐欺罪為前提
(C)準強盜罪必須有強暴脅迫之行為(主罪),且須至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 (附加條件)
(D)準強盜罪是一種先強制後取財的犯罪類型
(B) 包括犯刑法第328條第5項之強盜預備罪
(C) 包括犯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 ->使人無法抗拒被搶
(D) 包括刑法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罪 ->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不論白天晚上)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E) 包括刑法第332條強盜結合罪
12F的BCD都是錯的
結果加重犯,並不適用在本罪(準強盜罪上)
舉個例子,普通傷害致人於死與殺人罪的差別就在於主觀上,前者是故意傷害的主觀想法,結果「意外」(過失)出現死人的結果,後者則是本來就抱持殺人的主觀想法,雖然結果相同都是死了人,然而刑罰處罰程度差異很多。
所以刑法實務上常碰到可怕的問題是:這個殺人罪嫌到底是出於傷害故意而不小心殺了人(傷害罪結果加重犯),還是本來就出於殺人的故意?
然後新聞就會冒出各種感情糾葛、金錢糾紛、下手的部位程度等等腥羶色內容,網路上開始出現一堆鄉民神探和法官
**回到本題**
本題準強盜罪的構成要件已列於法條上,從前面的竊盜或搶奪已經是本來的構成要件,也不會再另列任何競合狀況。數罪併罰、想像競合都不對
刑法第329條 準強盜罪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構成要件(缺一不可)
1.竊盜或搶奪(客觀面的前階段行為)
2.防護贓物或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主觀的企圖)
3.當場施以強暴脅迫(客觀面的後階段行為)
結果:以強盜論
既然準強盜罪已經將數行為當作整個整體了,就不應該拆分其中而論任何的競合情況,因為前面的竊盜或搶奪行為本身就是準強盜罪的必要構成要件,缺少即非準強盜
另外,個人也不覺得準強盜罪是結合犯
如13F所提出的結合犯經典例子,強盜殺人罪
本身就是強盜時基於強盜故意,殺人時基於殺人故意。
然而準強盜罪本身的主觀念頭是:為了防護贓物或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
並非為了施強暴行為。(所以法條強調要當場實施強暴,非當場就要另外論以強制罪或傷害罪,而不能論以準強盜罪)
個人覺得還是有所不同的
結論:本題的考點就是在考考生是否知道準強盜罪是什麼而已,準強盜罪本身就是獨立的一罪
歡迎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