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向乙承租 A 屋,約定租期 2 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甲、乙間只有口頭約定 2 年租期,則該租賃契約無效
(B)如甲、乙間有書面約定 2 年租期,則該租賃契約屆滿後,甲仍為租賃物之使用者,該租約視為不定期限繼續租賃
(C)如甲、乙間並未約定得否轉租時,原則上甲得將 A 屋一部分轉租給丙
(D)如甲遲延給付租金 1 個月時,乙不得立即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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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24), B(433), C(749), D(581), E(0) #682819
統計: A(6224), B(433), C(749), D(581), E(0) #682819
詳解 (共 10 筆)
#956918
租賃是: 債權 不要式 不要物 諾成 雙務 有償契約
所以說,口頭或書面都可以成立
所以說,口頭或書面都可以成立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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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467
(A)租賃是: 債權 不要式 不要物 諾成 雙務 有償契約-->所以說,口頭或書面都可以成立
(B)
| 第 422 條 |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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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61424
D延遲2個月才能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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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530422
甲將其土地所有權移轉給乙,土地上之房屋所有權移轉給丙,依民法規定,乙與丙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下列關於租賃期限或租金金額之敘述,何者錯誤?
(A)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 20
年。逾 20 年者,縮短為 20 年 (B)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受 20 年之限制 (C)其租金數額得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D)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105原四答:A
第 425-1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 449 條20年規定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第 449 條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二十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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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69305
42
2
#969572
第 451 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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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437924
積欠2個月以上的租金 , 先定期(催告,請求),過了期限得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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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372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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