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向乙承租 A 屋,約定租期 2 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甲、乙間只有口頭約定 2 年租期,則該租賃契約無效
(B)如甲、乙間有書面約定 2 年租期,則該租賃契約屆滿後,甲仍為租賃物之使用者,該租約視為不定期限繼續租賃
(C)如甲、乙間並未約定得否轉租時,原則上甲得將 A 屋一部分轉租給丙
(D)如甲遲延給付租金 1 個月時,乙不得立即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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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24), B(433), C(749), D(581), E(0) #682819

詳解 (共 10 筆)

#956918
租賃是: 債權 不要式 不要物 諾成 雙務 有償契約
所以說,口頭或書面都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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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467

(A)租賃是: 債權 不要式 不要物 諾成 雙務 有償契約-->所以說,口頭或書面都可以成立

法規名稱: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B)
第 422 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C)

第 443 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D)
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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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25
第 422 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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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424
D延遲2個月才能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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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422

甲將其土地所有權移轉給乙,土地上之房屋所有權移轉給丙,依民法規定,乙與丙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下列關於租賃期限或租金金額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 20 年。逾 20 年者,縮短為 20  (B)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受 20 年之限制 (C)其租金數額得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D)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105原四答:A

 425-1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 449 20規定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449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二十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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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305
443 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 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第 444 條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 ,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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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572
第 451 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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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924
積欠2個月以上的租金 , 先定期(催告,請求),過了期限得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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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3528
因租賃是不要式(不需書面),所以(A)口...
(共 1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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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372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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